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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 招投标常见知识点汇总

发布日期:2023-09-22

part 1 联合体投标时需注意哪些要点?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否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part 2 分两阶段进行招标时,应注意哪些?

两阶段招标,是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结合起来的招标方式。招标单位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和评标之后,再邀请最有资格的数家投标单位进行详细的投标报价,最后确定中标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part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底由谁来编制?

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以采用无标底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part 4 合同未约定明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事项,是否有效?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即使没有约定,依然有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通俗地说,就是一种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


part 5 投标文件造假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part 6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part 7 中标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part 8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如何操作?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part 9 什么方式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那么,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进行明确,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初稿)对第三十三条(草案中修订为第三十九条)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拟调整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part 10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索赔依据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招标阶段就应考虑可能存在的工程变更风险,并应采取恰当的措施来避免。

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合理处理由此导致的索赔,保证建设项目有序地开展。工程索赔的依据应谨慎保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二)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建设单位代表和分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表。

(三)施工备忘录(施工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四)做好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五)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六)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七)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八)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人工分配表、材料购买清单、支出记账凭据、收工程款票据、账目、财务信件。

(九)所有的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记账凭证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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