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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京建发〔2024〕8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4·18”重大火灾事故整改工作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建市规3号文)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着力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审批系统中,定期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市规3号文的规定,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信息,同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进行标注。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三、本市建筑业企业应持续保持其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五、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的资质异常企业督促其整改。

  六、市、区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达标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21〕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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